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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农业网 2022-09-22 21:21:07

阜阳:一农妇不屈不挠打赢土地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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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农妇,为了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与她所在的村委会打了一场长达七年的官司。最终,她盼来了公正的判决。

失去土地,她把村委会告上法庭

1994年5月18日,阜阳市颍泉区泉颍乡高井行政村村民赵玉英与高井村委会签订了1.721亩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土地承包期为30年,即自1994年10月20日至2024年10月20日。赵玉英支付了履行合同的定金30元。

合同生效后,赵玉英即种植小麦。转眼到了1995年5月的麦收季节,正当赵玉英一家准备收割麦子时,高井村委会以赵玉英户口已迁走为由,阻止赵家收割小麦,并收回了承包的土地。高井村支部书记刘某之妻带领几个村民,强行收割了赵玉英承包地里的小麦。

赵玉英的丈夫刘泽德,1976年参加了淮北市矿务局招工,一直在岱河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1992年,淮北市矿务局为照顾职工家属,作为特殊情况解决了赵玉英及三个孩子的农转非户口。当年10月5日,赵玉英及三个子女将户口迁入淮北市岱河派出所,但仍住在高井村。为此,村支部书记以赵隐瞒事实,欺骗村委会为由,认为合同无效。

1995年10月21日,为了使承包地不再荒废,赵玉英租来播种机,买来化肥、种子,在承包地上又重新种了小麦。即将耕种完毕时,闻讯赶来的村支书强行阻止了赵玉英,并扣押了正在耕作的播种机,直接影响了赵玉英当年的秋种。

1996年5月,眼看已经熟透的小麦就要烂到地里,赵玉英一家人却不敢去收割,因为乡政府曾专门下发文件强调,如果赵玉英前去割麦,以“哄抢集体财产论处”。此时,赵玉英家里74岁高龄的老父亲实在不忍心让麦子在雨地里泡着,持镰刀前去割麦。没割几镰,泉颍乡驻高井村的一个干部即带领一帮人马,将老人强行抓走。

痛失土地、麦子,老父被关,使赵玉英心力交瘁。之后,她毅然向颍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依法追究高井村委会的违约,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义务。

一审判决,村委会败诉提出上诉

1996年8月,颍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土地承包纠纷案。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双方就赵玉英与高井村委会所签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属有效合同进行了辩论。

颍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及子女虽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不属于正常的每年度1.5‰的农转非计划,而是其夫所在单位为照顾特殊坑道作业人员,落实有关政策解决的,且原告及孩子仍居住在原籍,主要依靠耕种承包的土地维持生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属有效合同。被告未按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并强行收获原告耕种的农作物属违约侵权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判决:原告赵玉英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被告赔偿原告赵玉英1995年及1996年经济损失3304.95元。判决下达后,高井村委会不服,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农妇败诉求助检察院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认为,赵玉英及其子女厚距花转户口属政策性农转非,转户口所收城市增容费已经退还,其与行政村所签土地承包合同应属无效。高井村两次给赵玉英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予补偿。遂作出终审判决:由高井村赔偿赵玉英1995年、1黄棉木属996年经济损失3304.95元。赵玉英与高井村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无效,争议的承包地由高井村委会收回另行发包。

这一判决后的很长一段时间,赵玉英都在无望中度日。一晃到了1999年,赵玉英的一位乡邻听说了她的遭遇。这位稍懂一些法律知识的乡邻立刻建议她向检察院提起申诉。1999年8月,赵玉英来到了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热情接待了她,并告诉她:“如果你确实是冤枉的,我们一定会帮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0年3月7日,就赵玉英与高井村委会土地承包纠纷案,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向阜阳小连翘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建议提请抗诉报告书,建议其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的办案人员认真审查后认为,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在事实认定上确有错误:赵玉英及其子女1992年所办户口系集资性而非政策性农转非。在办理该户口时,赵玉英及其子女每人交了500长叶沙参元的城市人口增容费。二审法院认定赵玉英及其子女所交城市增容费已退并反复检定调剂后直至合格无证据证明。淮北市1992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准予我市部分暂住人员入户口的有关事项说明》称:“为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同时解决市区部分职工和个体经营者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准许市区部分暂住人口在缴纳一定数额的城市人口增容费后可入城市户口”。因此,赵玉英及其子女1992年办理的农转非属“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系集资性农转非。

《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承包合同协商一致,签字盖章,承包合同即告成立”;《阜阳地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8条规定:“农业承包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泉颍乡人民政府《关于泉颖乡农村承包合同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第十五条第九款“九二年办理的集资农转非、仍住在原籍无固定经济收入的人员可给承包地”。根据上述规定,赵玉英仍是该土地承包合同的适合主体,赵玉英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权利。更何况土地承包合同标的物不同于其他合同,依法保护承包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符合党的农业产业政策。显然二审判决认定赵玉英与高井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2000年7月由于采取单片计算机控制8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再审判决,农妇重获土地承包权

2000年12月16日,省人民检察院就赵玉英和高井村委会土地承包纠纷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今年1月25日,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致函对该案提起再审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4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本院原判决,维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经过漫漫七年诉讼,土地终于又回到了自己的手中,赵玉英喜极而泣。然而,根据颍泉区人民法院1997年的判决,她仅仅得到1995年及1996年两年的经济损失3304.95元,从1997年至2002年这五年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却被忽略了,这让她很感意外。她告诉笔者,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使她体会到,农民打官司是多么不容易,但是最终的判决也使她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因此她决定,继续拿起法律武器,讨回自己失去土地五年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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